2015年3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在官網發(fā)布消息,,宣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獲通過,,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時限,,對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guī)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等行為均設定了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
《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進行了規(guī)范。其中,,一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而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辦法》還規(guī)定了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在強化企業(yè)主體責任落實方面,《辦法》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
根據(jù)《辦法》,,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書面報告,。